申万宏源-《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期权市场提速发展-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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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投资提示:
2022年12月30日证监会公告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监会对《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作了配套修订,形成《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主要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在总结前期股票期权试点运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开展适应性修订。重点内容包括:
遵从上位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应修改了法律、定义、规定等相关表述,比如在定义方面,此前《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对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分别做出了定义,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因此办法将“衍生品合约账户”表述统一修改为“期权合约账户”。再比如把跨市场操纵行为纳入操纵市场范畴,不再单独列举。
除了在表述上做了适应性修订以外,有3点新增需要关注:一是修改股票期权合约品种上市相关规定,期权品种上市需报证监会注册,而中止、恢复及终止上市则只需向证监会备案。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中央对手方地位,并新增“为股票期权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要求。此前中央对手方制度已写入上位法中,本次相应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央对手方,为市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有利于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防范市场风险。
二是新增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新增“做市业务”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等,明确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的标准由证监会规定。
三是从交易所、经营机构、交易者的维度分别新增相关风险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流程和制度。包括新增证券交易所建立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要求及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持仓、保证金等情况的要求;新增程序化交易管理要求;新增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规定;补充规定证券交易所在异常情况下可单独或者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新增调整交易限额标准、强行平仓两项紧急措施,并明确异常情况消失后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事实上自2015年1月9日证监会发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2015年和2019年上交所和深交所相继发布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来,截止目前沪深两市已有7只ETF期权品种上市交易,覆盖大中小盘,既有蓝筹价值又有创新成长,当前场内ETF期权的市场覆盖度已达到67%,总体来说期权交易运行平稳,沪深证券交易所已成为全球主要的ETF期权交易场所,沪市成交最大的上证50ETF期权2022年12月的日均成交量达204.67万张,深市成交最大的创业板ETF期权12月的日均成交量达48.68万张,上证50ETF期权等品种已成为全球主要的ETF期权品种。
随着本次修订进一步明晰管理和交易等流程规定,健全股票期权交易风险管理过程中的体制机制,以及取消“试点”字样,深刻反映了我国股票期权交易市场的日益成熟,监管体系和制度体系的逐步完善。股票期权作为重要的股票衍生品,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其他金融工具无法替代的作用,能够提高市场流动性,吸引投资者参与市场定价,降低股票市场波动率,相信其必将在我国健全资本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国内衍生品市场也一定会迎来更广阔空间和更快速的发展。
风险提示和声明:本报告数据均来自公开信息,可能受分析样本不同而产生一定偏差。本报告不涉及对未来走势的预测。阅读本报告时,投资者需结合自身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充分理解期权期货产品的波动、风格、历史表现、风险等因素。模型根据历史数据构建,历史表现不代表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能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