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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僵尸企业”系列研究之四:“僵尸企业”出清,关键是打破“休戚与共”-190526

上传日期:2019-05-27 13:04:57 / 研报作者:张旭刘琛 / 分享者:1007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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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破“休戚与共”是出清“僵尸企业”的关键
        “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理应在市场规则下被自然出清,是什么样的原因使他们“僵而不死”?这是因为企业、银行、政府这三个主体之间形成了“休戚与共”的关系。推动出清“僵尸企业”的关键是打破这个关系。由谁来打破?企业和银行更多地遵循市场规律,而事实证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那么就更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主动作为。政府选择谁做突破口更为合适?很显然,在这个“休戚与共”关系中,银行比企业容易被改变,因此银行更适合作为突破口。在具体的措施上,我们不妨适度借鉴日本政府的相关经验。
        ◆  日本政府推动银行出清“僵尸企业”的策略
        在  1991  年至  2006  年的这  15  年中,日本政府对银行的治理策略一直在革故鼎新,我们倾向于将其分为三个阶段:“护送船队”、“金融再生”、“产业再生+金融再生”。
        第一阶段是“护送船队”时期,即  1991  年至  1997  年,本阶段日本政府对不良债权的处置较为温和。第二阶段为“金融再生”时期,即  1997  年至2001  年,本阶段日本对于银行不良债权的处置开始加码。第三阶段为“产业再生、金融再生”时期,即  2001  年至  2006  年。前期僵尸企业数量急剧扩大、银行不良债权率居高不下,这使得日本政府开始重新审视僵尸企业与银行不良债权之间的关系。
        ◆  日本政府推动银行出清“僵尸企业”的具体措施
        银行持续向“僵尸企业”提供信贷资金的主要原因是担心风险暴露后殃及自己,不过一旦风险被揭露,银行便会转而支持出清“僵尸企业”。所以,政府主动揭露风险有助于推动“僵尸企业”出清。值得注意的是,风险的暴露会带来资本充足率和其他相关监管指标的恶化,所以还需要对暴露出的问题妥善化解。我们认为,对问题机构注资和加强监管是两个较为有效的化解方式。事实上,揭露风险、补充资本、加强监管最终成为了日本政府推动银行出清“僵尸企业”的三个抓手。
        ◆  风险提示
        《银行业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的公布显示出中国对于“僵尸企业”出清的步伐正在加快,且其路径与日本经验有较大的相似之处,我国“僵尸企业”的出清进程可能会对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造成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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