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证券行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点评:多层次竞争,券商分化进行时-1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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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周五晚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定,同时重启内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
正式稿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及其股东的分类监管。按照从事业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程度,将证券公司分为专业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专业型券商不得从事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业务间存在交叉风险的业务,如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股票质押回购等。同时,将证券公司的股东分为5%以下、5%以上、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四类,针对不同层次的股东提出不同的资质要求(详见附表)。
鼓励综合类券商做强,专业类券商做精,加速券商分化。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虽然取消了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的营收硬性指标,但仍保留持续盈利要求以及较高的资产门槛(控股股东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这是由综合类券商从事业务性质决定的。杠杆类业务对于资本消耗较高,因而要求其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具备较高的管控水平和资本补充能力。而对于从事传统业务的专业类券商,其业务活动以中介服务为主,股东仅需满足一些基本条件。这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专业类券商做精、综合类券商做强,将推动行业进一步分化。
本次《股权规定》适用于所有券商,设5年过渡期,综合类券商和专业类券商之间可以转换。并非新老划断,适用于境内所有证券公司,无论新设证券公司或存量证券公司,内资证券公司或合资证券公司,均一体适用。我们梳理了上市券商目前的股东资质情况,大券商基本均达标,未达标的以中小券商居多。这部分不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控股股东在过渡期内面临两种选择:要么增资达到净资产要求,要么降低持股比例,放弃控股权。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转型为专业类证券公司,即业务仅限于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常规证券业务。根据自身发展和战略考虑,综合类券商和专业类券商可在股东具备相关资质的前提下互相转换,变更业务范围。
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对既有竞争格局冲击有限。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依照《股权规定》、《配套规定》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证监会报送设立证券公司申请,证监会将依法审核。现有券商牌照竞争已经足够充分,放开新设的吸引力有限。政策的主要目的或许是在对外开放的背景下,逐步统一境内外的竞争门槛和条件,既然要对外资放开,为了公平也将对内资放开。
投资建议:抬高综合性券商的股东门槛,利于龙头券商做强做大,同时倒逼专业类券商差异化发展。重启内资券商设立,使得内外形成一致金融规范,对于目前国内行业格局尤其是龙头券商的影响十分有限。领先的综合类券商风控能力突出,经过长期发展和资源积累,已经在业务规模、资本充足度、股东背景等方面形成固有优势,随着部分中小型券商的一些业务受限,强者恒强的逻辑料将继续深化演绎。利好龙头公司"三中一华"(中信证券、华泰证券、中信建投、中金公司),维持对中信证券、华泰证券的"推荐"评级。
风险提示:创新业务开展不及预期,海外市场负面影响,中美谈判进展不顺使得避险情绪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