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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银行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点评:附加监管规定对D~SIBs影响几何?-2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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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4月2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从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等方面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附加监管规定。

点评:1、《附加监管规定》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一般性框架,从附加资本、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维度对D-SIBs提出监管要求2018年9月,参照G-SIBs评价体系,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识别、附加监管和恢复与处置做出总体制度性安排,系列配套实施细则呼之欲出。

2020年12月,经过征求意见后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简称《评估办法》)正式出台,为平稳启动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评估与后续监管工作,需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规定。

基于此,《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附加监管规定》)发布,从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等维度对D-SIBs提出监管要求。

《附加监管规定》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一般性框架,为后续制定不同组别和类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具体监管方案奠定了基础。

对不同组别实施差异化附加资本要求。

依据《评估办法》,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商业银行进行打分,并根据评分将D-SIBs划分为五组。

根据《附加监管规定》,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G-SIBs及D-SIBs,附加资本要求采用二者孰高原则)。

附加资本要求的实施时间上,对进入或晋档银行设置了过渡期,并及时降低退出或降级银行不必要的监管成本:银行在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者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上升后,经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满足;若银行退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下降,立即适用新的要求。

同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及银行业经营情况,对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进行调整,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附加杠杆率要求需由一级资本满足。

附加杠杆率要求为附加资本要求的50%,需由一级资本满足。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因此第一组到第五组组内的银行分别适用4.125%、4.25%、4.375%、4.55%、4.75%。

进入/上升组别、退出/下调组别杠杆率达标时限同附加资本要求。

流动性及大额风险暴露要求将针对高组别银行评估情况提出。

《附加监管规定》指出,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基于对实质性风险的判断,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和大额风险暴露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附加监管要求,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当前,我国银保监会对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的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要求为LCR、LMR和NSFR不低于100%,入选D-SIBs高得分组别的机构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流动性监管要求。

“生前遗嘱”是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

《附加监管规定》将恢复与处置计划(又称“生前遗嘱”),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

恢复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如何从早期危机中恢复,确保能在满足事先设定的触发条件后启动和执行。

处置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如何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

通过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审查,D-SIBs要全面梳理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提高透明度、降低复杂性,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2、《附加监管规定》对附加资本要求的组间差较小,有助于入选的D-SIBs更平滑过渡,也可能导致更多机构入选根据《附加监管规定》,除第五组为0.5%外,第一组到第四组组间的附加资本要求仅差0.25%,组内暂不设置差异化的附加资本要求。

而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G-SIBs)关于组间差的间隔是,除第五组为1%外,第一组到第四组组间的附加资本要求均差0.5%。

《附加监管规定》组间差相较G-SIBs要求缩短50%,一方面不会对银行业经营产生太大冲击,有助于实现平滑过渡;另一方面,也可能使得入选金融机构数量增加。

D-SIBs入选机构可能较《评估办法》颁布时的市场预测有所增加,或有可能达到20家左右根据《评估办法》的规定,D-SIBs的参评银行范围条件为:(1)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2)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

因此,参评D-SIBs的银行,大致应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6大国有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部分上市城农商行(预计会包括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等位于经济发达地区且资产规模较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公布的全球G-SIBs得分排名前40的金融机构中,共有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招行、兴业、中信、浦发、民生10家中资银行。

此外,在FSB公布的高评分(mainsample)及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欧元的全球银行(additionalsample)1中,共涉及中资银行19家。

其中,除四大行已被认定为G-SIBs外,sample里的中资银行还包括:交行、邮储、招行、兴业、浦发、中信、民生、光大、平安、华夏、北京银行、广发、上海银行、浙商银行、江苏银行。

另一个角度,参考2015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数据,在采用打分法评估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司法辖区中,欧盟、瑞士和日本D-SIBs与G-SIBs的比值分别为5.4、1.5和1.3。

我国已有4家银行入选G-SIBs,如果按2-5倍比值,则对应的我国D-SIBs可能会有8-20家。

结合FSB的评估样本、主要经济体D-SIBs/G-SIBs比例两个维度来看,初步判断有10-20家左右银行可能入选;叠加《附加监管规定》组间差相较G-SIBs要求缩短可能式入选金融机构数量增加,我们倾向于认为可能有20家左右银行机构入选,机构分布推测如下:1)已入选G-SIBs的四大行全部在列;2)被FSB列入高评分mainsample的13家银行大概率纳入,列入additionalsample的2家银行可能性也较高(同时不排除跟这两家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相近的城商行,如宁波银行、南京银行等);3)3家政策性银行很可能被列入,这些银行资产规模庞大,但由于业务相对单一,客户和机构数量偏少,在关联度和复杂性指标的得分上可能不高,是否入选存在一定不确定。

3、对D-SIBs整体影响相对有限,个别股份行可能面临一定挑战对入选D-SIBs的银行影响预计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个别股份制银行资本压力可能加大,杠杆率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资本充足率方面,对于六大行而言,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截至2020年末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在10.5%以上,静态测算邮储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在2021年完成300亿定增后也将升至10.13%,距D-SIBs最高组别9%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六大行具有相对充足的安全边际;但部分股份制银行如果得分较高,则资本管理压力会相对较大,特别是疫情对银行资产质量产生了一定影响,不良核销和处置力度加大,加之监管部门推动普惠性让利,造成部分股份制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下滑明显,截至2020年末,部分股份行跌破9%(第5组D-SIBs核心一级资本要求),个别行逼近8.5%(第4组D-SIBs核心一级资本要求)。

如果被划入D-SIB得分较高组别,则在盈利能力放缓、外源性核心一级资本补充渠道有限以及未来不良处置力度可能依然较大的情况下,可能进一步加大个别股份制银行资本管理压力。

对于少数有可能纳入的地方法人机构来说,虽然从规模角度被纳入可能性较高,但预计在关联度、可替代性、复杂性等方面因业务涉及深度远不及国股行,即使入选预计也会在得分较低组别,附加资本要求暂且无忧。

杠杆率方面,截至2020年末,六大行和股份制银行杠杆率基本处于6.5%至8%中枢区间,杠杆率最低的银行也有5.33%,即使按照最高组别D-SIB的杠杆率要求也仅需要4.75%,当前均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且有较充足的安全边际。

2)同业负债占比整体下降,部分国股银行对中长期NCD发行需求加大。

若后续监管对高得分组别D-SIBs银行赋予更严格的流动性监管要求,将促使银行加强一般性存款特别核心存款的吸收力度,降低同业负债占比,并进一步拉长同业负债久期,确保流动性指标的稳定。

在此情况下,具有稳定存款基础的建行、工行、邮储等大行并无压力,但部分流动性指标安全边际相对不足的国股银行对于中长久期的NCD发行需求可能会加大。

3)合理的过渡期安排及附加资本监管要求组间差较小,有助于平滑政策影响。

银行在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者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上升后,经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满足,为银行提供了过渡期以较低达标时点压力;而若银行退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下降,立即适用新的要求,有助于为银行及时减轻不必要的监管成本。

同时,组间差相较G-SIBs要求大幅缩短,也有助于平滑附加资本要求等监管约束的影响。

风险提示:如果信用过度紧缩对经济复苏产生的冲击,银行稳存增存压力加大可能会对信贷投放产生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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