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金融行业理财公司产品销售办法点评:理财销售制度进一步完善-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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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21年5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 主要内容《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七方面内容: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是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办法》注重厘清理财公司(产品发行方)与代理销售机构(产品销售方)之间的责任,要求双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四是明确销售机构风险管控责任,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责任,要求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对销售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管理。 五是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 六是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管理要求。 七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持续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记,要求代理销售合作协议、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易情况以及销售人员信息依规进行登记。 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主要有三处改动:一是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以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过去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客户展示“预期收益率”的做法被禁止,部分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转而以“业绩比较基准”来展示。 按照资管新规要求,银行理财要从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二是将适用机构范围由“理财子公司”扩展到“理财公司”。 “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由此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 截至目前,包括中行、建行、交行、工行、招行在内的多家大行理财子公司,已经与外资资管机构展开合作,有的已经获批开业,有的还在筹建中。 三是设置《办法》实施过渡期,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 《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投资建议随着我国居民财富增长和财富管理意识增强,财富管理市场空间巨大。 商业银行凭借其庞大的客户基础、品牌信仰以及资金投入优势等,未来财富管理业务将迎来快速增长,有望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盈利增长点。 财富管理业务将助力商业银行实现向轻资本、轻资产的轻型银行转型,盈利能力和稳定性都将大幅增强,银行业长期投资价值也将有所提升。 此外,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推进,证券行业的政策环境和生态体系继续改善。 证券行业在资本市场改革的催化下,将加速形成差异化发展格局,龙头券商在资本实力、风险定价能力、业务布局方面均有优势,互联网公司具有低成本、高流量的独特优势。 个股方面,我们建议重点关注当前财富管理业务局有明显优势的标的,包括招商银行、东方财富、中信证券、中金公司等。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大幅下行、市场下跌、市场竞争加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