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银行业点评:金融风险化解成果制度化,金融稳定法制强化-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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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央行发布《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旨在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金融风险化解阶段性成果落地,“金融稳定”从法制上得到强化,利好银行业平稳有序经营。 二季度持续关注稳增长的发力和成效,继续看好银行行情。 个股推荐优质城农商行:成都银行、常熟银行、江苏银行等,持续推荐:宁波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关注低估值标的价值。 《金融稳定法》是“法律”,对金融稳定意义重大。 《金融稳定法》高于一般规章制度,将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成为金融行业基础法律。 且差异于其他的法律,《金融稳定法》是整体性的、跨行业、跨部门对金融稳定做出的法律规范,更关注系统性、重大金融稳定问题。 金融稳定法规定全面细致,落地操作性强。 本次金融稳定法对金融防范、化解、处置和追责等相关的各个环节,都进行细致和全面的规定,很多条款非常具体,操作性指导性强,总结和制度化前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经验,使得未来金融风险化解都有所参照。 不仅规定金融监管相关机构的责任,也明确股东、地方政府等责任。 以往金融法规更多规定央行、监管等责任,本次明确各个利益相关方,银行、银行股东、存款保险、保障基金以及地方政府等在金融风险防范(事前、事中)和金融风险处置(事后)中的责任、行为准则。 明确金融风险处置各方出资责任,地方财政资金可用于金融风险化解。 第一,锁定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资本补充和救助责任。 第二,允许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 第三,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出资。 第四,危及区域稳定且市场化手段难以化解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省级财政部门对地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五,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 再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针对重大金融风险。 本次再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 关于金融处置资金安排,银行股东、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都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前列式。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 或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企业,金融基础设施或包括银联、各类交易所等机构。 另外,亦明确央行再贷款等可提供流动性支持。 风险提示:房地产违约风险大规模爆发;经济大幅下行超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