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研究-ABS监管观察系列三:ABS的“标”与“类”-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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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号文在“违规开展表外业务”中提到“以信贷资产或资管产品为基础资产,通过特定目的载体以打包、分层、份额化销售等方式,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外的场所发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实现资产非洁净出表并减少资本计提”,将资产证券化的“标”与“类”再次推到了讨论的风口。
发行端,4号文叠加资管新规中“金融机构不能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和82号文中“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影响,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进行约束,商业银行资产流转的标准化之路已非常清晰、明确。
投资端:尽管可以按照20%进行风险计提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范围并未明确框定,但从持续的监管发文来看,场外证券化产品监管套利嫌疑仍然很大,且发行端独留标准ABS受鼓励的情况下,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空间严重萎缩,基于此,我们认为探讨商业银行投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计提权重和投资端的资金成本已不再重要。
关键字:4号文、类资产证券化、资管新规、风险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