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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保险行业:税延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点评-180520

上传日期:2018-05-21 10:21:00 / 研报作者:董天驰 / 分享者:100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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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保险行业:税延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点评-1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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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要点
        2018年5月18号,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经营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提出具体要求,并附带了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例。  
        《办法》对险企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门槛做了明确规定。险企要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连续经营养老年金保险或养老资金管理等养老保险业务三年以上。  
        对保险行业影响:(1)本次《办法》发布,意味着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全部出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近期内有望正式展开。根据今年4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原计划今年5月1日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展开,但由于细则未能及时出台,导致计划有所推迟。此次《办法》发布后,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可开始根据具体要求设计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产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预计短期内会有产品在银保监会审批后上市,保费收入有望提高。(2)保险龙头公司有望优先成为试点对象。保险龙头公司成立时间相对较久,在风险控制、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均相对完善,更贴近《办法》的要求;在偿付能力上,四家上市险企在2017年的综合偿付能力充均足率均超过200%;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上,四家上市险企也远高于《办法》规定的门槛;在养老保险业务上,四家上市险企旗下均有养老公司,具有经验上的优势,其中国寿、平安和太保旗下的养老公司在企业年金业务上均有全牌照。(3)跨公司产品转换需缴纳额外的费用,在公司投资能力和服务质量相似的情况下,客户会更偏向在原先购买产品的保险公司内部转换产品类型,因此能先占据税延养老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将在未来客户规模上一定优势。(4)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目前仅在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但在我国老龄化日益严峻和商业养老险覆盖率的不足的背景下,趋势必然是逐渐向全国范围覆盖,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空间较大,并有望带动整个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高险企长期稳定的保费增量。          
        风险提示:保费收入不及预期;投资收益率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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